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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與兩岸統合前景
http://www.crntt.hk   2019-10-26 00:15:03
 
  四、探索“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

  承上所述,鑒於融合發展的階段性和有限性,兩岸要順利完成和平統一,在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之後,尚必須經過一個兩岸統合的階段,以推動兩岸政治、法律、經濟、社會體制的統合與治理,逐步完善兩岸一體化整合機制,方能達到國家最後的完全統一。因此,關於“兩制”方案的探索可以“兩岸統合”為核心內涵和基本框架來進行討論。

  就統合(integration)或一體化的路徑而言,因兩岸關係的特殊情況和歷史遺留,所以在考慮兩岸統合發展的方式與進程時,必須符合兩岸的實際狀況,無法模仿或遵循現有的歐洲統合模式或一體化經驗。歐洲統合是在歐洲各主權國家間,在同質性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體制之下進行的一體化過程,這與兩岸關係的性質與兩岸統合的背景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因此,探索“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必須先構建合乎兩岸現實情況的“兩岸統合模式”。本文依此思路進行初步探索,對於構建“兩岸統合模式”提出以下三個基本原則與主要範疇:

  1.兩岸統合是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統合,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統合

  兩岸統合的核心問題是政治統合,政治問題是兩岸統合過程中不可迴避的問題,也是構建“特殊的兩岸統合模式”的關鍵問題。因此,在兩岸達成政治終局解決方案,完成國家完全統一之前,有必要在統合發展階段找出一個暫時過渡方案(modus vivendi)來處理兩岸的高階政治問題。

  如何定位兩岸政治關係一直是兩岸諸多政治難題中的最重中之重的問題,它關係到兩岸關係的性質,關係到兩岸的法理架構。如果這一難題無法解決,則政治僵局就難以突破,兩岸之間要建立和平穩定的政治架構也無從談起。然而兩岸政治定位的關鍵問題正是主權問題,所有兩岸之爭無不以主權之爭為核心。這既是兩岸關係60多年來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我們處理兩岸關係必須把握的主軸。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後,一個中國境內出現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權分庭抗禮的局面,這一局面延續至今。就客觀事實而言,自1949年至今,兩岸的政治關係已演變為兩個並立的平等的政治實體(中國北京與中國台北)。也就是說,中國的主權沒有分裂,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兩岸各自治理,北京政府行使在大陸地區的治權,台北政府行使在台灣地區的治權,60多年來一直處於分治狀態。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從政治的角度來看,所謂“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結果的描述,“安排”可以理解為兩岸通過政治協商,處理兩岸一直存在的政治對立。在法理上,目前兩岸處於“主權同一共有,治權平等並立”的分治狀態。在現實上,兩岸之間存在著一個中國主權、兩個政治實體、兩個政府的獨特情況。所以,目前兩岸的政治關係應是,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的兩個政治實體的特殊關係,這樣的安排與定位,實屬合情合理。

  探索“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構建“兩岸統合模式”需要有創新的思維,需要突破歷史成規,需要大格局的規劃。兩岸的統合具有獨特性,不能用歐洲統合的概念來思考和理解,其中根本的差別在於,歐洲統合是在各主權國家之間進行治權的統合,而兩岸統合僅是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兩個政治實體之間進行治權的統合,絕不是國與國之間的統合。有鑑於此,兩岸在完全統一之前可界定為一個中國、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來定位政治關係,並在此政治基礎上構建“兩岸統合模式”,推動和實踐“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從而能以和平方式達成最終的完全統一。

  2.兩岸統合是兩種政經社會體制的統合

  兩岸在分治的60多年的歷史過程中分別發展出各自的政經社會體制,大陸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人民民主專政的體制,台灣則採取了西方的資本主義結合民主自由的政經社會體制。政經體制的不同形成了兩岸政權的相互對峙與政治對立,也是造成兩岸人民政治認同和生活方式差異的根本因素。

  馬英九在其2008年的就職演說中就曾強調台灣的民主價值、民主經驗和民主成就,並“由衷盼望中國大陸能繼續走向自由、民主與均富的大道,為兩岸關係的長遠和平發展,創造雙贏的歷史條件”。蔡英文也在去年的雙十慶典演講中表示,“要捍衛台灣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以及台灣人民選擇未來的權力。”她每每強調台灣的民主制度是台灣堅持的核心價值,希望大陸能夠充分認知台灣是一個民主社會等等。

  雖然兩岸在政經體制與政治認同上存有明顯的差異,不過隨著大陸與台灣都不斷地推進政治經濟的發展與現代化,加上雙方自2008年馬英九政府執政後開啟的大交流、大合作的潮流,也因此創造了一些有利於化解彼此差異、增進理解的條件。習近平在19大報告中強調:“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管道,保證人民當家做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值得注意的是,習近平提出了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六個要求,其中列在首位的赫然是“民主”!由此可見,儘管兩岸對民主體制的形式和運作機制的理解存在差別,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價值的肯定已經是兩岸政府及人民共同的認知與追求。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為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發表了《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講話中指出:“兩岸復歸統一,不是領土和主權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習近平也曾在不同場合重申和強調這個論述。而所謂兩岸統合發展就是要結束兩岸在不同發展道路上的對立與差異,是復歸統一的最佳途徑。習近平在會見馬英九時也表示:“六十多年來,兩岸走上不同發展道路,實行不同社會制度。道路和制度的效果如何,要由歷史去檢驗,讓人民來評判。兩岸雙方應該相互尊重彼此對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的選擇,避免讓這類分歧干擾兩岸交流合作,傷害同胞感情。”換言之,兩岸之間應超越意識形態的差異與干擾,以求同存異的態度對彼此的政經社會體制保持相對肯定的立場。

  按“一國兩制”的基本構想,統一之後雖然兩種制度會同時存在,但雙方都可接受並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差異。習近平也在19大報告中表示尊重台灣的社會制度:“我們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願意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據此,兩岸都應以實質、優質的民主轉型為政治發展的共同目標,建設符合雙方實際條件下的民主制度,讓兩岸的政經社會制度之間形成良性競爭、相互影響,在兩岸經過密切交流合作的和平發展階段,而進入深度經濟社會融合的融合發展階段之後,更進一步地走向統合發展階段,消弭兩岸的體制差異,彼此做出適當的調整而相合趨同,共同構建最終完全統一的、創新的、民主的“一國良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在這樣的認知和立場之下,推動和實踐“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即是對“一國兩制”與時俱進的發展和完善。

  3.兩岸統合是兩套法律憲制之間的統合

  由於歷史遺留的因素,目前兩岸各自有以憲法為根本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陸頒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現今依然在台灣地區延續。這部憲法雖經李登輝、陳水扁多次修憲,卻都未曾撼動其中有關“一中”的條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現在實行的則是1982年制定的所謂“八二憲法”,兩者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皆同屬“一中框架憲法”。

  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將近70年來,兩岸各自的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對方地區。由此可見,兩岸各自在其憲法主張的主權與領土基本是重迭同一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則分別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同一共有、憲政治權平等並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說,兩岸各自主張的主權和治權係來自於各自的“一中憲法”,這與港澳擁有的管治權情形顯然不相同。由於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陸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港澳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治權。要言之,目前兩岸存在兩部“一中憲法”,各有自己的憲政運作和管轄區域,也在其各自管轄區域內擁有有效的治權。

  習近平在19大報告中就特別突顯憲法地位的至高性、憲法實踐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由此可見,習近平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和意志,健全依憲、依法完成兩岸和平統一進程的法律基礎。

  基於上述兩岸各自“一中憲法”的特殊偶合狀態,在進入統合階段時期,必須共同對各自的憲法秩序與法律制度進行彼此相適應的調整、連結與整合,而逐漸構建出能夠包容和統合兩岸各自法律體系的共同法制框架,並以此作為未來完全統一時制定兩岸新的、共同的憲法體系的基礎。除此之外,隨著愈來愈多的台灣民眾在大陸生活工作,大陸許多政策法規也需要逐步配合統合發展的目標而做出修訂,以促進並保障台灣民眾權益,並讓台灣民眾逐漸增強對大陸法制體系的認同。換言之,“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其中的一個重要層面,就是在各自“一中憲法”的法理基礎上,逐步進行兩岸憲法和法律制度的一體化。

  五、結語

  習近平在2019年1日2日《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紀念會的講話,最重要的一段,就是他揭示了新“習五條”,其中特別值得重視和思考的就是第二條: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這對於推動和平統一和實現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所以,本文回顧反思了自《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以來中共對台政策發展與演變,分析闡述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方針。基於“漸進發展、平等協商、共議統一”的和平統一實踐構想,提出“從兩岸統合到和平統一”的思路,嘗試構建“兩岸統合模式”,並探索“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及其實踐路徑。

  就“兩岸統合”的內涵和目標來說,其與“一國兩制”是一致而相符合的。因此,探索以“兩岸統和”為內涵和框架的“兩制”方案應是一個可行的途徑。本文提出有別於歐洲統合的“兩岸統合模式”,作為“兩制”方案的一種探索與建議,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第一是政治層面,兩岸統合是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統合,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統合。第二是體制層面,兩岸統合是兩種政經社會體制的統合。第三是法制層面,兩岸統合是兩套法律憲制之間的統合。兩岸唯有在這三個層面都進行相互統合與共同治理:高階政治與行政事務的統合治理、政經社會體制的統合治理、法律與憲制體系的統合治理,才能真正建構出合乎實際的、有效適用的、特殊的兩岸統合模式。

  “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是一個系統的、全面的、複雜的工程,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需要在政治思維、政策觀念、法律制度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都有突破性的做法。如果兩岸雙方能夠以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和偉大復興這一大局為重,並在逐漸統合的過程中推進兩岸“善治”,則兩岸關係的雙贏願景將在共同利益的不斷纍積過程中實現,且雙方透過日益增加的功能性合作之融合發展以及不斷擴大的經濟、社會、法制、政治體制之統合發展與共同治理,逐步形成兩岸的“一國良制”。未來,兩岸若能共同推動“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完善兩岸政治、法制、經濟、社會的一體化機制,最終應可循序漸進、分階段地達成國家的完全統一。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10月號,總第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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