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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監管的制度實現
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的監管,政府的很多文件都提出包容審慎監管的思路。但何為包容審慎監管?包容的限度在哪裡?審慎是如何體現的?包容審慎監管難以發揮監管作用時,如何轉變監管思路?在新業態監管中,應當對這些問題予以明確。從最近幾年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出現了過度包容的問題。
包容審慎監管與業態的新舊無關,與業態的本質特征有關。我國很多傳統經濟領域的市場化不夠充分,需要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因此,對很多傳統業態的監管可以更加包容;從表面上看,互聯網金融屬於金融創新,呈現出與傳統金融不一樣的新特征,屬於新業態,但任何金融創新都不能改變金融市場風險性、期限性等特征,都不能改變金融交易的本質,因此,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能過度包容。最近幾年,互聯網金融創新速度遠遠超過預期,互聯網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金融亂象叢生,P2P行業的覆滅、小額貸款的無度擴張、數字貨幣市場的癲狂,等等,擾動了金融秩序,為金融監管帶來挑戰。金融衍生品的過度創新和監管滯後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根源之一,殷鑒不遠。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投機誘發潛在的金融風險,應當在潛在風險變為現實危害之前,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消除金融市場的隱患。
之所以對新業態提出包容審慎的監管思路,是因為面對新的產業發展,監管機構缺少足夠的知識和能力準確判斷產業發展的方向和後果,進而難以把握監管的方向和力度。金融監管需要兼顧不同的價值取向,過於關注金融安全,有可能會抑制金融效率,過於關注金融效率,會損害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機構難以預判金融創新的後果,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確保在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的前提下不抑制金融創新,是監管機構面臨的挑戰。
審慎監管不是自由放任。有經濟學家認為,宏觀審慎監管要面向事前、事中,這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非常必要。因此,需要強化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准入,強化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備案審查,及時打擊不符合金融創新規律的金融產品和金融行為。同時,構建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機制,通過資金存管、托管等方式確保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強化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和風險告知義務,嚴格限制脫離具體消費場景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嚴格禁止特定的營銷模式和無差別的產品推廣方式,限制發布互聯網金融廣告,禁止向特定群體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通過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倒逼互聯網金融企業合規經營。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需要明白一個道理:對個別互聯網金融創新行為的遏制可能只是切斷了少數主體的某個融資渠道,提高其融資難度,但無損於整體的金融安全,而對非法互聯網金融行為的放縱卻會影響無數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財產安全和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甚至摧毀金融市場賴以存在的信用根基。
周期性的金融波動會影響監管部門的監管策略,從而導致市場的短期波動,不但不能起到規範金融市場的作用,相反卻可能誘發進一步的金融風險。微觀的金融監管會對宏觀的金融穩定帶來影響,與此相應,宏觀的金融形勢也會影響微觀的金融監管,二者相輔相成。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發展會影響微觀金融監管的方向、重心、手段和強度,進而導致金融監管的異化。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要注重監管的一致性,避免策略性監管。金融監管的一致性也是審慎監管的內在要求,可以消除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機會主義預期和機會主義行為。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段禮樂(深圳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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