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點依據
判決書顯示,本案判銀行承擔陳伯部分損失的主要依據有兩點,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陳伯用的是鍵盤機,仍然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二是電話銀行轉賬未按規則進行安全認證。
城南支行視頻錄像顯示,陳伯當日開卡過程中,原告所在業務櫃台內外各有一名職員,櫃台內職員陳述應該不用開通手機銀行了吧?外面的職員回復幫他開通吧。裡面的職員又陳述可是是鍵盤機。外面的職員回復沒關係。陳伯在此過程中並未發言。後交行城南支行幫原告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並未開通電話銀行,安全認證工具系短信密碼。陳伯簽訂了相關風險告知單。
城南支行提交的電話錄音還顯示,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個操持普通話口音、自稱陳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電話,按要求提供查詢密碼、取款密碼後開通了電話銀行並進行了電話銀行轉賬。
但陳伯明確表示,該電話口音並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認識的人。
禪城區法院指出,城南支行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但該案中部分資金卻是通過輸入查詢密碼和短信動態密碼等成功實現轉款,該行實際上未使用雙方約定的安全認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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