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1日電/據大公報報道,警方拘捕壹傳媒黎智英等十人,被捕九男一女年齡介乎23至72歲,涉違反國安法及串謀詐騙。
被捕者多為傳媒人,亂港派及某些亂港傳媒紛紛跳出來舊調重彈,說什麼借香港國安法之名,打壓新聞自由及異見聲音。
我們必須搞清楚一個基本邏輯及事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不是無限大,必須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進行,傳媒機構及傳媒人同樣受法律規管。若有人犯法,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與傳媒機構及傳媒人的身份無關,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無關。
難道傳媒機構及傳媒人可以因其身份及機構的性質,不接受任何法律約束,成為法律以外的“獨立王國”嗎?
事實上,為保障傳媒採訪自由,警方更破天荒地准許15間包括電視、電台、報章等傳媒進入壹傳媒封鎖區內採訪,希望在不影響警方執法的前提下,增加透明度。這正是政府尊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表現。可是,別有用心者卻質疑警方的做法,難道傳媒過去採訪重大新聞沒有“做Pool”嗎?美國白宮全世界傳媒都可進入採訪嗎?奉勸有的人不要再用雙重標準無理取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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