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還指出,草案從國家和香港特區兩個層面就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規定,將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梁美芬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香港缺乏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經驗,相信通過香港特區維護國安委和駐港國安公署等的合作,能夠確保法律更加有效地實施。
傅健慈強調,未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要依據法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特區不能忘記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應當努力推動相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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