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3日電/以法論事/反對派必借審議《國歌法》瘋狂反撲/顧敏康
來源:大公報 作者: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
反對派議員將暴力引入立法會,令議會變得烏煙瘴氣,令人感到氣憤。5月18日,立法會內會選舉新任正副主席,一些反對派議員的舉止已經可以被視為“黑暴”行為,相比上次5月8日由李慧琼主持的內會會議時,這些議員變得更加暴力和蠻橫,哪裡還有“尊貴”的樣子?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不執行規矩,一定失序。擾亂議會秩序不是沒有制約措施的,關鍵是要積極報警和抓捕法辦。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規定: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第19(b)條: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兩者一經定罪,最高都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反對派議員的衝擊和傷害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違法犯罪。基本法第7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此條也表明,議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相反理應受到法律追究和懲罰。
事實上,執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的先例是不少的。2016年11月,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涉嫌在會議中搶去發展局官員的文件,發展局兩日後報警,梁被控上述條例中的藐視立法會罪。
2019年5月11日,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原定於上午9時舉行會議,由建制派資深議員石禮謙主持選舉委員會正副主席程序。但10日開始,自封“主席”的民主黨議員塗謹申等反對派議員就霸佔立法會內兩個會議室,並於11日提前“強開會議”,違規搶奪石禮謙主持會議的權力,更阻撓建制派議員進入會議室。其間,數名反對派議員強行阻攔石禮謙等進入會議室,還試圖打人,更有人玩“假摔”被醫護人員送出會議室。李慧琼當時稱,有議員阻止其他議員進入會議室開會,涉嫌阻止開會屬違法,表明考慮報警。以筆者之見,李議員根本不應考慮,而是應該立即決定報警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