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7日電/根據媒體的報道,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對一件警方移送裁罰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當事人“散佈謠言”的行為尚不構成“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違法要件,而做出了不罰的裁定。大華網路報今日“是非集”專欄說,過去近半年以來,被警方以“散布謠言”而違反“社維法”移送的案件很多,經法官審理後裁定不罰的案件更是所在多有。然而,警方不會不知道法官認定構成違法的要件和標準,但何以無視已有的案例卻一再移送法辦呢?
上述案件是一名李姓男子在通訊軟體LINE上,散布關於“蔡英文的博士是假的”之訊息,因而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認為構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而於偵辦後移送法院裁罰。但從上開規定來看,即使散佈“蔡英文的博士是假的”之訊息的確是謠言,但須證明該散佈謠言行為達到“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效果,其散布謠言的行為才構成了違法。
事實上,蔡英文在英國取得博士學位的過程,確實有許多證據顯示並不尋常。因此,假若散佈類此消息的內容中,同時舉出異於一般通常程序之處,從而推論她的學位取得可能出自於“假的”,甚至還不能率爾認定為“謠言”。何況,蔡英文取得博士學位的那所英國知名大學,的確還曾經發生過頒授博士學位舞弊的醜聞,若以客觀事實證明取得學位的過程非比尋常,並以“假的”來形容,並非不可認定為“合理的推論”。
蔡英文本人必定堅稱自己的博士學位是“真的”,但這個“真的”學位迭遭“合理的推論”認為極可能是“假的”。因此,若政府一概以權力只相信蔡英文的說法,對於有所質疑的言論均以“散佈謠言”而移送法院,此幾乎已踰越“憲法”保障人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只想藉政府權力來壓制民眾的質疑與公共討論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