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5日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國經濟發展正面臨困難和挑戰,國際上也出現了一些“撤資中國”的聲音。“越是遇到困難,就越是要擴大改革開放。”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既是實現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疫情之下走出困境的內在要求。
作為我國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簡稱《外商投資法》)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取代原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本法”。同時施行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這些配套規則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和適用提供必要指引和保障,共同開啓對外開放和外商投資法治建設的新篇章。
中國對外開放立法肇端於外商投資立法,切實保護和有效促進外商投資也是我國的一貫立場。新一輪外商投資立法是應國際國內形勢變化和現實需求,對既有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進行整體性、根本性變革的“大手筆”,以法律形式固定和確認了2013年以來我國在外商投資領域的所有重大改革措施,特別是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相關改革,堪稱外商投資立法領域的一座裡程碑。
《外商投資法》創新性地構建了統一的外商投資行為法,豐富和拓展了外商投資的內涵和外延,凸顯了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全面確立了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資准入管理制度。《實施條例》等配套規則對若幹關鍵概念、關鍵規則和關鍵制度作出了澄清、細化和銜接,強化了內外資一致、強化了投資促進和保護、強化了相關法律責任,符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形成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實施條例》投資促進章和投資保護章共計27條,遠多於投資管理章的8條,與《外商投資法》的條款比例相比,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基調更加突出。
接下來,還應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規則。例如,《外商投資法》第13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施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關於“特殊經濟區域”,《實施條例》明確了其內涵,但未解決其與“部分地區”的關系問題。這些還需要在《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和適用過程中予以進一步澄清、回應。
中國構建高水平對外開放格局,應當以《外商投資法》的實施為契機,全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外資促進和保護力度,進一步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保持和增強我國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
要進一步擴大開放,壓減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更大力度地開放市場,增強外商投資信心;同時深入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推動國家級經開區和自貿試驗區等開放平台建設。落實公平競爭制度,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各項支持政策,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和標准制定工作,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持續提升服務,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讓每一家外資企業都能享受到政府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開放之門越開越大,還會有更多的外商來華投資興業。
來源:人民網 作者:廖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