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層面來看,黨和國家賦予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和輿論監督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從情理角度來講,記者採訪,不單單代表著某家媒體,更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需要。要知道,即便河南原陽4名遇難兒童事件,處於當下輿論風暴中,但記者真實記錄事件過程,乃至於深入採訪,既是自身職責所在,也有利於此事件處置的群眾監督,更有利於避免此類悲劇的再現。
查清毆打記者人員真實身份,揪出背後撐腰者,於當地而言並非難事。據悉,多家媒體就這一事件致電原陽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將盡快予以處理。期待當地在解決好4名遇難兒童事件的同時,對毆打記者事件也給予高度重視。要知道,任何阻撓新聞記者合法採訪、侵犯記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是錯誤和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