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向相關性:兩岸統一的時間變數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調節幅度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這個概念雖然是由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正式提出,但其實對於這一概念的具體內涵也就是兩岸統一後的中央和台灣的關係、台灣的社會治理等問題,始終在進行著探索。
一是台灣將繼續維持其社會制度不變。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就明確表示,兩岸統一後,“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14〕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也表示,“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15〕兩岸統一之後維持台灣社會制度不變,這也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之一。
二是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還進一步提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16〕這是中國大陸首次正式提出台灣可以在統一之後繼續保留自己的軍隊。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進一步表示,“台灣可以有自己的軍隊,衹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17〕而這也是當時中國大陸對於“一國兩制”在台灣落地時給與的更大善意,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就表示,“最近一個外國人問我,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是不是同對香港一樣?我說更寬。所謂更寬,就是除了解決香港問題的這些政策可以用於台灣以外,還允許台灣保留自己的軍隊。”〔18〕
三是台灣可以具有獨立的司法體系。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提出,兩岸統一後,台灣“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19〕這就等於說,祖國統一之後,台灣在司法方面享有高度的自主性,等於是擁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
上述三個方面,在兩岸統一之後,第一個方面一定會全面落實的,這一點確定無疑。未來兩岸無論是“和統”還是“武統”,都會維持台灣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但第二個和第三個方面能否落實,主要取決於兩岸統一的時間點和兩岸統一的方式,兩岸統一的時間點越早,統一的方式越往和平的方向靠攏,落實這兩個層面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台灣問題久拖不決,而且“台獨”勢力繼續猖獗,未來統一之後,為防止“台獨”勢力鑽制度“漏洞”,同時也為防止外部勢力利用某些制度“不足”繼續插手台灣問題,這兩個層面落實的可能性就存在較大變數。
以中央政府是否指派軍隊入駐台灣為例,未來就有可能會被重新考量。一是兩岸的時空背景發生了巨大變化。1983年鄧小平表示大陸不會指派軍隊赴台的一個重要背景是,當時的台灣當局完全承認一個中國,“台獨”勢力也還沒有坐大。但時移世易,現在的台灣當局已經明確拒絕“九二共識”,更不願意廢除執政黨的“台獨黨綱”。因而未來兩岸統一之後,是否需要指派軍隊入駐台灣,就需要重新考量。1984年10月3日,鄧小平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表示,“在香港駐軍還有一個作用,可以防止動亂。那些想搞動亂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國軍隊,他就要考慮。即使有了動亂,也能及時解決。”〔20〕這段論述其實也同樣適應於台灣,也就是說如果在台灣駐軍的話,可以對“台獨”分裂勢力形成強大的威懾效應,迫使其不敢輕舉妄動、禍亂台灣,即使這些“台獨”分子鬧事的話,最終也可以妥善解決,而不會無限地越鬧越亂,直接衝擊台灣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二是防止“台獨”勢力擁兵自重。1990年的時候,鄧小平就提出“現在對台灣是個機會”。〔21〕可惜機會稍縱即逝,台灣當局並沒有抓住這個機會。此後,隨著李登輝、陳水扁和現在的蔡英文執政,台灣當局在往“獨”的道路上漸行漸遠,中國大陸對於島內“台獨”勢力的警惕心理和防範意識自然也會越來越高。因而未來兩岸統一之後,台灣方面是否還能繼續保留自己的軍隊,就存在著巨大的變數。因為台灣方面若繼續保留自己軍隊的話,有可能就會被“台獨”勢力所操控利用,擁兵自重,最終成為禍亂的重要根源之一。
整體觀察,目前兩岸綜合實力的差距正在越拉越大。1990年,台灣GDP總量為1700億美元,大陸為3878億美元,台灣約占中國大陸GDP總量的43.8%。到2018年,台灣為5882.77億美元,中國大陸則為13.11萬億美元,台灣僅占大陸的4.43%左右。從可預期的未來走向來看,兩岸之間的這種實力差距將進一步拉大,而這也將對兩岸統一的時間點和統一之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方面,兩岸統一的時間點越往前提,越是採取和平的方式實現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幅度和廣度也就會越大。兩岸越早統一,對台灣就越有利,台灣手中的籌碼也會越多,“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也就會實施得越為寬鬆。李家泉研究員甚至一度提出“台灣大特別行政區”的構想,認為兩岸統一之後台灣在位階上應當相當於我國建國初期下轄數省的大行政區,不但高於行政省,也會高於港澳特別行政區。〔22〕另外也有學者更進一步提出,兩岸統一之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可以兼顧台灣民眾避免被“矮化”而要求“兩岸對等”的訴求,承認台灣享有部分主權行使權。〔23〕這些研究都對如何構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形成了積極的探索,而且對台灣方面展現了巨大的善意和誠意,如果兩岸能夠早日實現統一的話,不排除上述探索的內容有可能會轉化為政策落地。
另一方面,兩岸統一的時間點越往後拖,越是採取非和平的方式實現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幅度和廣度也就會越小。若是台灣政治人物祇為一己之私,不願與大陸早日統一,那麼最終兩岸統一時,“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政策設計時,就必須充分考慮到這些政治勢力潛在的分裂風險,因而有必要縮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的幅度和廣度。特別是如果島內“台獨”勢力繼續挑釁或者台灣當局始終拒不統一的話,這將直接觸及《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三個條件,即“‘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那麼中國大陸出於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考慮,勢將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若真的出現這種情況,對於台灣而言,“一國兩制”就有可能變為“一國一制”。
四、結語:汲取《香港基本法》“授權過度”經驗教訓,探索“兩制”台灣方案
2019年6月以來,香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以所謂“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為由,製造了長達數個月的混亂無序局面,為香港社會發展和經濟民生蒙上了沉重的陰影,也為人們重新反思《香港基本法》留下了慘痛的教訓。未來在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特別是醞釀和起草《台灣基本法》時,應深度思考香港的經驗教訓,以便可以將《台灣基本法》構建得更為完善,在主權、安全、司法、教育等領域制定更有執行力的規定和約束,防止香港的這種情形未來在統一後的台灣再度上演。
註釋:
〔1〕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此前有學者稱之為台灣模式),目前海內外學術界已經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代表性成果主要有:王英津的“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新構想”(《台灣研究集刊》2009年第2期)、李義虎等的《“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台灣地區則有王曉波的《中國的和平統一一定要實現——有關“一個中國”和“一國兩制”的若干問題》(台灣《海峽評論》1999年2月號)、紀欣的《一國兩制在台灣》(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4年版)等。這些研究都對“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隨著兩岸關係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目前出現的新問題與新挑戰,未來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研究。
〔2〕陳雲:《從國家民族的大局出發實現國家統一》,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頁。
〔3〕江澤民:《“一國兩制”是實現中國統一的最好辦法》,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頁。
〔4〕楊尚昆:《論祖國統一》,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頁。
〔5〕如王麗萍教授曾提出“一國兩制”和一個中國原則在理論上並不排斥以聯邦制實現國家統一。王麗萍:《聯邦制與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頁。
〔6〕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頁。
〔7〕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頁。
〔8〕李義虎等:《“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頁。
〔9〕“‘一國兩制’在台灣?陸委會:‘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台灣《聯合報》2017年7月1日。
〔10〕Richard Bush& Shelley Rigger, "The Taiwan Issue and the Normalization of US-China Relations", https://www.brookings.edu/wp-content/uploads/2019/01/The-Taiwan-Issue-and-the-Normalization-of-US-China-Relations-Bush-Rigger1.pdf
〔11〕事實上,經由民主協商方式解決兩岸政治分歧,是中國大陸一以貫之的對台政策。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大陸領導人就提出“和為貴”、“愛國一家”,希望台灣當局“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機,派遣代表到北京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兩岸政治商談。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告台灣同胞書》,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3頁。
〔13〕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頁。
〔14〕葉劍英:《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6頁。
〔15〕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頁。
〔16〕葉劍英:《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6頁。
〔17〕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頁。
〔18〕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節選),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頁。
〔19〕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頁。
〔20〕鄧小平:《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頁。
〔21〕鄧小平:《共同努力,實現祖國統一》,收入《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頁。
〔22〕李家泉:《台海風雲六十年(1949-2009)》,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283頁。
〔23〕黃嘉樹、王英津:《主權構成研究及其在台灣問題上的應用》,《台灣研究集刊》2002年第2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12月號,總第26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