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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以行李箱藏屍棄置後逃回香港。他在港因“洗黑錢”被判囚29個月,今日刑滿出獄(圖源:大公報) |
中評社香港10月23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出獄,他原擬赴台灣自首,台方卻一直“玩嘢”,先是稱會拒絕陳入境,台灣當局陸委會昨又致函特區政府,竟要求港方同意台方派人來港押解陳同佳赴台。特區政府指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法律專家指出,台方在港無權押解疑犯,而押解疑犯要基於司法互助的形式進行。有政界人士質疑“台獨”勢力根本就是香港暴亂背後的主要推手之一,只為藉此搞亂香港,賺取政治利益。\大公報記者 高 仁
台灣當局對待陳同佳案的態度反覆無常,先是對表達自首意願的陳同佳“落閘”,又對特區政府作出種種無理指控,包括指特區政府應依法律程序對陳積極“續押追訴”;又指陳同佳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台陸委會昨再改變態度,致函特區政府稱,今日將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希望港方展示誠意與台方合作,順利讓台警帶回嫌犯云云。
特區政府今日凌晨發表聲明回應台方的無理要求,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出獄後是自由人不可扣押
聲明強調,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聲明又指出,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