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7日電/日前,國務院發布《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明確了消費稅改革的基本內容,消費稅改革進入加速推進階段,開啟中央地方共享的新模式。
經濟參考報發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文章表示,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在實踐中,消費稅的徵稅對象具有較強的選擇性,往往集中於特定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因而消費稅能夠成為國家引導消費行為、調節消費結構,進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政策工具。消費稅具有三項主要功能,即組織財政收入、引導合理消費、矯正負外部性。在組織財政收入方面,今年1至8月,國內消費稅收入達10414億元,同比增長18.5%,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為8.89%,在減稅降費背景下保持著較強的稅收貢獻能力和潛力。
文章分析,本輪消費稅改革將對中國財政產生重要影響。首先,消費稅改革的基本目標在於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近期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深入落實,在大大減輕企業和個人稅收負擔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增長乏力的狀況。此次改革將消費稅收入中的增量部分下劃地方,存量部分依然由地方上解中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的財政壓力。
其次,目前,正處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推進現代稅制建設階段。完善消費稅相關制度,由中央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有利於建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培養地方稅源,補充地方財政收入。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的治理思維,慣性依賴生產環節獲得財政收入,當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宏觀經濟發生波動時,容易產生財政風險。由消費地分享消費稅稅源,能夠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激勵政府改善營商環境、支持消費市場,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
從消費稅改革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來看,根據消費稅基本原理,在生產或進口環節徵收消費稅的情況下,消費稅的計稅基礎是商品出廠價或進口商品到岸價;而在批發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作為計稅基礎的商品價格還要加上中間環節的利潤。因此,後移消費稅的徵收環節,有可能單位商品承擔更高的消費稅額。但是,前端生產環節徵收的消費稅額轉移到了後端零售環節徵收,原則上並不會重複性徵稅,其價格變動的部分即為計征消費稅的計稅基礎所發生的變化而影響的稅額。
同時,還需要考慮到消費稅作為間接稅,市場的議價能力是一個影響因素,行業是否新增消費稅稅負,將根據廠商、經銷商、消費者的議價能力而定。如果廠商的議價能力很強,經銷商的利潤空間較小,則無論在生產環節徵收消費稅還是在消費環節徵收消費稅,其消費稅的計稅基礎並不會發生較大變化,稅負增加額較小。但是,如果經銷商的議價能力很強,其利潤空間較大,則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發生變化將會增加其消費稅的稅額。
此外,消費稅的稅負轉嫁能力也是市場各方關注的重點。以白酒為例,高檔酒具有較強的品牌影響力,其需求價格彈性較小,廠商的議價能力較強,能夠較容易地將稅收成本轉移給消費端,導致最終銷售價格有可能上漲;而中低檔白酒的可替代性較強,廠商的議價能力較弱,為了保持現有的市場份額,則很可能將自身的部分利潤轉讓給經銷商和消費者,因此消費者面對的最終銷售價格變化不大。
總而言之,新一輪消費稅的改革在調節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引導地方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有助於建立健全中國現代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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