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對民營企業發展的意義,綜合起來不外乎這幾點:當民營企業或企業家遭遇不公時,有可援引的法律、判例為其維權提供支持;當民企處在正常發展階段,政府的“管制之手”置於合理邊界內,為其輕裝奔跑提供條件;當整個國家的依法治理水平不斷提高,民企內部的法治素養、法治水平不斷提高,依法辦事、規範運作,對接國際標准,為更順利“走出去”進行積累。
這幾年,中國平反、再審了一系列關涉民營企業家的案件,比如2018年5月,蒙冤12年後的物美超市創始人張文中獲無罪判決,是改革開放以來罕見的重大涉產權經濟案件平反;2019年4月,顧雛軍案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被輿論認為“既不能脫離法律證據搞上綱上綫,又不允許民營企業家踩踏法律紅綫”。這兩個知名案件書寫了依法保護民企的新篇章。
這幾年,中國政府連續多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公開簡政放權成績單和任務清單,將“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深化改革的一大抓手,就營造親清政商關系發出號角。《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進入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旨在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讓包括民企在內的市場主體不再“處處求人”。
要賦予民企更多的“法治紅利”,為民企發展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中國還應久久為功。第一,對於已經實施的一系列舉措,要重視市場主體的關切和感受,根據執行效果進行調適,同時要把各地好的經驗及時總結,形成更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這類制度化成果,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第二,對於民間呼聲很高的“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方面重點聚焦,及時收集新的時代條件下的新問題,如信息化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數字經濟時代的制度創新等問題,為民企提供司法支持和政策指導。
水深魚極樂,林茂鳥知歸。民營企業要的不是特殊保護,而是公平對待。唯有在法治的護航下,中國民營經濟才能不斷壯大,走向更加廣闊的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