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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私菸案問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檢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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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私菸案問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檢署提供) |
三、誰要負責?
問1:華航公司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採取違規機邊交貨的模式?
答:依照本署目前搜索扣押、函調取得之物證及供述證據顯示,免稅菸品未上機而逕於機邊完成交易之違規“機邊交貨”模式,係自105年3月之“久安專案”首開先例。檢察官並已偵訊當時負責此事之行政參謀王昭羽(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另案偵辦)。
問2:是誰指示華航可以於本次專機出訪任務以預購、機上銷售等方式賣出 9,000 多條菸品?又這些菸品為什麼沒有依法上飛機而用“機邊交貨”的方式?是誰下達的命令?
答:1.經查,本次“總統”出訪專機係由華航公司副總經理邱○信裁示對免 稅菸品之訂購數量完全不設限,並由空品處協理于○與代理組長黃○禎執行。
2.本次“自由民主永續之旅”係由邱○信、于○、黃○禎共同決定, 讓吳○憲所預購之 9,200 條免稅菸品不上機,而採取“機邊交易”模式交貨。
問3:是誰主使吳宗憲一個人於本次出訪得以購買 9,000 餘條菸品? 答:1.本次“總統”出訪專機係由華航公司黃○禎提供免稅菸品價目表予吳○憲,再由吳○憲發放予“總統府”侍衛室各單位,並張貼在親友群組,嗣後統計各方預購數量達 9,420 條。
2.另一方面,華航公司邱○信、于○及黃○禎亦對免稅菸品之訂購 數量完全不設限,使吳○憲一個人得以訂購 9,000 多條菸品。
問4:是誰能讓銀行接受在機上刷卡買9000多條菸?
答:1.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條第5項規定,持卡人超過玉山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時,以現金補足,可由玉山銀行超額授權。
2.本件吳○憲即係依上開玉山銀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於刷卡前將 預購免稅菸品之貨款全額匯款預繳。
問5:是誰准許華膳公司之倉庫存放 9.000 多條菸?在華膳倉儲裡面協助放置、藏匿及搬運 9,200 條菸品之人員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答:1.經查,本件係由華航公司黃○禎指示該公司派駐華膳公司之人員徐○立及陳○彥,將吳○憲預訂之菸品留在華膳公司保稅倉庫內, 不裝載上機。
2.陳○彥、徐○立因而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其中陳○彥因否認犯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徐○立則坦承犯行,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問6:是誰派出5輛公家貨車直接載走 9,000 多條菸?
答:吳○憲於出訪前先行預估返國當日所需車輛為5台,除“總統府”侍衛室自有 1 輛貨車外,又於出訪前1週,先至“總統府”交通科洽借2輛“總統府”公用貨車;並於出訪後,交由張○嘉於108年7月19日再向“國安局”特勤中心調借 2 輛貨車。
問7: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及相關規定,一般旅客可攜帶5條菸,但僅1條可免稅,超過 5 條者要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吳宗憲不可能有執照,華航何以同意購買?
答:華航公司邱○信、于○、黃○禎等人就上開菸酒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均了然知悉,仍違反上開法令,對免稅菸品之訂購數量不設限,因而涉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已經本署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