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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院”外觀一隅。(中評社 洪德諭攝) |
中評社台北5月21日電(記者 洪德諭)針對公平會撤銷新台幣234億天價罰鍰與全球手機晶片大廠美商高通和解案,“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21日發布新聞稿表示,雙方和解,同意高通允諾與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過度介入市場機制,且以投資換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和解磋商僅4個月完成,歷程倉促,未公開透明,因而提出糾正。
公平會2017年以高通濫用獨占理由祭出新台幣234億台灣史上最高罰鍰,不過在高通提出行政訴訟後,雙方在去年改以投資台灣美金7億元換取和解。對此,王美玉、仉桂美展開“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和解案”調查,“監察院”日前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對公平交易委員提出糾正案。
“監委”表示,基於尊重公平會是獨立機關,本案調查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而決定此種商業模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也不是介入專利權授權與否的私權紛爭,去評斷何人應對何人進行授權。而是在公平會已經做成處分後,又快速達成和解,這種立場轉變是否屬於恣意擅斷,而涉有違失。
“監委”指出,和解內容同意高通公司所允諾與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洽談完整授權契約可能性,過度介入市場機制,此外和解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是對於高通公司過去違法行為,以未來投資換取免罰,已屬不當聯結。
“監委”也說,相較於處分作成過程2年8月,和解過程僅4個月顯屬倉促,甚至是秘密進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獨立機關有提高決策透明性以符公眾監督之要求,但過程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的要求,也因為和解是秘密進行,所以在和解後對於高通的獲益,與對於其他廠商可能造成的損害,根本無從進行比較衡量,其結果當然顯失均衡。
“監委”強調,本案是公平會達成訴訟上和解之首例,卻未能展現適法專業,核有重大違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