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修改了相關法律,加重了處罰的幅度,在民事賠償方面,也加重了民事責任。這需要有一個過程,國家不斷加大執法的力度。”李飛說。
三是針對外商的關切,對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加以約束。李飛說,過去,為了利用外資,除了中央制定的有關規定之外,各地方也出台了不少規範性文件。這次立法在法律當中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提出了要求和約束。
外商投資法規定,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的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營造高水平的外商投資法治環境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李飛說,
四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過去在利用外資方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存在的亂承諾、承諾以後不兌現、新官不理舊賬這些情況,影響了在當地貫徹落實中央外資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挫傷了外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李飛說,針對這樣的問題,一方面法律強調,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訂立的各類合同,不能超越法定權限。另一方面,一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了承諾和簽訂了協議,必須要履行,不能隨意地改變。
五是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機制。法律規定,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政策,及時處理外商投資所反映的一些問題。
李飛介紹,除了各級政府設立的外商投訴工作機制之外,法律還專門規定,如果由於政府行為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的,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現在在外商利益保護方面,救濟措施還是比較完善的。”
(來源:中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