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1日電/近日,河南某地農民上百畝麥田被鎮政府因修路強行推毀,引發公眾關注。最新動態是,當地已組成工作組調查情況,將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農地無小事。筆者認為,此事涉及農地用途管制和產權保護兩方面。對農民承包地,不僅要在用途上抵住侵占耕地的誘惑,更要在產權上充分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耕地是糧食安全的最重要基礎,是農民增收的最關鍵財富,是農村發展的最寶貴資源。我國國情決定了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中央多次強調,要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明確,要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
從法律角度來看,國家嚴厲懲處非法占地、破壞耕地等行為。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將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這意味著,承包人作為用益物權人,可以對抗發包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包括個別地方政府部門的違法干預。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撰文指出,要依法懲治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耕地等犯罪。去年5月份,江蘇省首例耕地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宣判,4名被告被判緩刑並處罰金。
儘管中央三令五申,法律也有條文規範,為何類似事件還時有發生?恐怕是地方利益在作祟、發展理念沒擺正。種糧食自然比不上“種”房子,農業用地效益很難超過其他用地。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城鎮建制面積要擴展、廠房車間要擴容、村鎮道路要拓寬,這些都離不開土地。現實中,一些地方沒有履行好保護耕地的責任,把耕地當成了“唐僧肉”,甚至在徵地程序和範圍上存在違規。
耕地並非不可做他用,但要依法依規。徵收農民耕地用於公共事務,要遵守徵地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國徵地制度的核心是基於公益需要、尊重農民意願並給予相應經濟補償。過去,長期存在徵地範圍太寬、補償標準偏低、程序不夠規範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法律對徵地的規定正在加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限定了可以徵收集體土地的具體情形,補充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先簽協議再上報徵地審批等程序;修改了徵收土地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的規定,強化了對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住宅補償等制度。不久前,中辦、國辦發文提出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訂步伐。
有效保障和實現各類主體的土地權利,是農村健康持續發展的基礎。當前,要建立健全以保護農民權益為重點的農村土地產權保護制度,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尤其要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規範徵地程序,充分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喬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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