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的實踐和成效,引起了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他們認為,好的機制體制,應加以規範提升,及時固化下來,督促各級河長履行好管水治水的職責,為我省今後持續治水提供制度保障。2016年,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和推動下,河長制的地方立法工作啟動。
2016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這讓我們更加確信,開展河長制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2017年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河長制規定》。這也是國內首個省級層面關於河長制的地方性立法。
問:浙江河長制的制度優勢何在?
答:2016年12月13日,水利部、原環保部等國家有關部委聯合召開貫徹落實《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視頻會議,浙江、江蘇、江西等地在會上作典型發言,河長制的浙江經驗由此走向全國。一年多來,我們已迎來20多批次來自兄弟省市的考察。
頻繁的交流和討論中,我們清晰地意識到,浙江河長制有兩個鮮明的特點和優勢:
一是我省河長制自始至終與綜合治水的各項決策、工作部署高度融合,如2014年至2016年主抓“清三河”、河道清淤、截污納管等3項工作,2017年主攻剿滅劣Ⅴ類水,今年又重在打造“污水零直排區”、實施“碧水行動”、創建“美麗河湖”,從而在實踐中不斷磨煉成長、發揮實效。
二是作為綜合協調機構,浙江省河長制辦公室是省委、省政府專門設立的外設機構,隸屬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能始終圍繞綜合治水的各項任務和問題,做到協調有力、落實迅速、舉措高效,充分展現制度的生命力和活力。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和保障下,各級河長既不替代原有部門職責的行政主體,又能充分發揮監督、協調、督促、建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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