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公民行使選舉權年齡的下限”是獲得較大支持率的提案,各黨派都表態支持將公民行使選舉權的年齡起點從二十周歲下調至十八周歲,表面上,這看起來是一個低強度的改變,不會對兩岸關係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其蘊含的意義仍然不容小覷。一方面,因為第七次“修憲”已將“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權交給“全民公投”,所以一旦台灣地區再次對“憲法”修改,就意味著台灣人民通過“公投”實現了“修憲”。另一方面,當代台灣地區青年群體自幼即受到祖國割裂開來的文化教育,成為所謂“天然支持台獨”的一代,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激進“台獨”的主張者。降低選舉年齡門檻,可能導致更多沒有獨立判斷能力、未經世事的較為激進的青年在島內政治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甚至引發一些不理智、不成熟的傷害兩岸人民情感的事件,這也是我們需要應對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除上述議題外,島內各黨派還提出了一些限於文字修正層面的議案,與兩岸關係和台灣人民利益基本上沒有實質關聯,故本文不再贅述。
三、“憲改”議題通過的可能性及其對兩岸關係的影響
修改憲法應當是在憲法原來的基礎上改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條文,如果觸及了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原則,就是對憲法的破壞。⑫如今民進黨再度執政,很有可能利用台灣人民合理的“憲政改革”訴求,將自身的“台獨”思想摻雜其中,把“憲政改革”納入“修憲台獨”的軌道。⑬動機並不純正的“修憲”提案一旦通過,不僅是對1946年“憲法”的再度破棄,也是對兩岸關係、兩岸人民利益的傷害。基於對兩岸關係現狀與台灣地區政治動向的認知,我們對台灣地區“修憲”提案通過可能性做出如下判斷:
台灣地區“立法院”中對兩岸關係產生較大影響的提案沒有通過的可能性,其理由是:第一,修改“領土”範圍條款無異於公開宣告“台獨”,使得蔡當局“向對岸釋放善意”、“兩岸關係維持現狀”的承諾被打破。提出帶有“台獨”性質的提案也是民進黨選舉策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選舉獲勝之後,民進黨對於“台灣主體地位”的改變更傾向於較為緩和的態度,若執政當局利用其政治權力推行“兩國論”,可能會引起島內群眾的不滿、造成台灣社會認同轉變。⑭第二,民進黨在執政前,以強硬的態度推進“台獨”,在執政後,其更願意採取迂回的方式進行“台獨”,例如誤導民眾對“台獨”的認知以培養“台獨意識”,運用“文化台獨”、“政治台獨”等多種手段。⑮第三,這一提案的通過有帶來戰爭風險的可能,《反分裂國家法》中對採取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做出了概括性的規定,修改“領土”範圍相當於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與《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所說明的情況有所契合。現狀的打破會帶來一系列連鎖反應,將嚴重影響國際秩序和台灣人民的福祉。執政後尚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理性的民進黨不會貿然進行這樣的激進行動,國民黨也不可能在這一問題上放棄其立場。涉及“統獨”和“認同”的議題在台灣地區經久不衰,究其原因,不難發現一些政治人物以此作為政治參與的主要話題,不僅在台灣島外產生了諸多效應,也加劇了島內的“族群對立”。⑯
台灣地區關於政權組織形式的提案通過可能性也微乎其微。理由是:關於廢除“考試院”、“監察院”的提案,可以看作是民進黨的又一種“去中國化”措施,“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言說明“憲法”是依據“國父遺教”所制定,因此“憲法”在修改時不能對孫中山先生所主張的“五權體制”、“權能區分”以及“中央與地方均權”的立憲精神進行毀棄。⑰因此,此舉是對“中華法統”的破壞,將進一步割裂與祖國大陸的聯繫。除此之外,各黨派之間對此也存在一些分歧,雖然存在部分國民黨出於目前台灣地區政府結構冗雜的考慮而有廢除兩院之意,但有部分國民黨籍人士為“五權架構”的堅定擁護者,與民進黨在這一事項上存在較大分歧。目前,台灣地區的政權組織形式實質上為披著“雙首長制”外衣下的“總統制”,台灣地區已經實現了“總統”直選,若進一步實行總統制,為“總統”擴權提供支撐,使得“台獨”意識強烈的“總統”的權力不斷增強,不僅不利於台灣地區的發展,台灣地區政治制度中所包含的來源於祖國大陸的歷史血脈、文化傳統也都將受到重大打擊,台灣地區將向“獨立國家”進一步邁進,兩岸關係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下調公民行使選舉權年齡門檻和增修公民基本權利兩項提案存在通過的可能性,政治權力產生後合法性的維持在於其是否能有效保障人權、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對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提案也是出於保障人權、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維護政權運行的考慮。⑱由於這兩項議題關乎台灣人民的政治權利與經濟文化權利,一直以來認可度較高,一度成為島內的“政治正確”,各黨派之間也基本就此達成了共識,因此其較有可能通過。但要注意到的是,下調選舉年齡可能會導致選舉權的廣泛派發,從而導致所謂民主化進程的加快。香港回歸之前,彭定康的“議會選舉方案”中提出將選民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從而使香港成為一個更加難以控制的政治實體。⑲根據2018年2月民調結果來看,島內六成居民對蔡英文的施政表現不滿,青少年對民進黨的滿意度也逐漸流失,這也說明青年的選票容易發生改變。青年支持度將是未來選舉的主要參考指標,如果將選舉門檻降至18歲,較為激進的民進黨可能做出對青少年誘導、煽動的舉動,從而對一系列選舉產生影響。
四、結語
“憲政改革”是“台獨”分子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謀求“法理台獨”的重要手段,台灣地區的前七次“憲政改革”已然以“修憲”之名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制憲”的效果。因此,我們對可能發生的第八次“憲改”要有足夠的警惕,並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在此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習慣用政治話語和政治手段來解釋和應對兩岸關係的變化,而相對忽視了法律手段的運用。《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對維護國家統一、震懾分裂勢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中第八條對“和平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留下了足夠的解釋空間,但該法制定至今已有十年,面對島內政治格局和兩岸關係形勢的根本性變化,有必要再度對其進行解釋。⑳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充分利用兩岸的反“獨”力量,遏制台灣地區“憲法”可能出現的任何變動。
註釋:
①人民網:《習近平:我們偉大祖國的每一寸領土都絕對不能也絕對不可能從中國分割出去》,http://tw.people.com.cn/n1/2018/0320/c14657-29878383.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8年4月12日。
②參見鄭振清:《台灣新世代社會運動中的“認同政治”與“階級政治”》,載《台灣研究》2015年第3期。
③參見陳德民:《“文化台獨”析論》,載《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4年第10期。
④參見周志懷:《台灣2014》,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頁。
⑤參見葉俊榮:《憲法上的升與沉淪:六度修憲後的定位與走向》,載《政大法學評論》第69期,2002年。
⑥參見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頁。
⑦參見陳星:《台灣民主化與政治變遷——政治衰退理論的視角》,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頁。
⑧參見聶鑫:《“中華民國憲法”在我國台灣地區的變遷——“修憲”與“釋憲”的二重變奏》,載《中國社會科學(內刊)》,2007年第2期。
⑨參見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30頁。
⑩參見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71-179頁。
⑪參見陳星:《民進黨權力結構與變遷研究》,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頁。
⑫參見朱松嶺:《台灣“憲改”對兩岸關係的影響》,載《兩岸關係》2006年第4期。
⑬參見杜力夫:《台灣“憲政改革”的政治功能和對兩岸關係的影響》,載《太平洋學報》2007年第11期。
⑭參見陳孔立:《台灣民意與群體認同》,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頁。
⑮參見陳星:《民進黨權力結構與變遷研究》,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頁。
⑯參見郭忠軍:《台灣地區民主轉型中的民粹主義》,學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2頁。
⑰參見邵宗海:《台灣“憲改”與追求台灣“法理獨立”的互動》,載《台灣研究集刊》2006年第4期。
⑱參見杜力夫:《台灣“憲政改革”的政治功能和對兩岸關係的影響》,載《太平洋學報》2007年第11期。
⑲參見曹旭東:《香港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載《法學》2013年第2期。
⑳參見周葉中:《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載《法學評論》2018年第1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7月號,總第24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