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30日電/6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該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訴的彭偉權等人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被告彭偉權、馮喜林、何偉生、何桂森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環境功能損失費及鑒定評估費等事務費用共計782萬餘元,袁茂勝在74萬餘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款項上繳國庫,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據悉,該案是2017年7月1日民訴法修改施行後,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支持提起訴訟的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6年7月至8月,馮喜林、彭偉權、何偉生、何桂森共同商議,聯繫船主袁茂勝從東莞市中堂鎮碼頭運輸廢棄膠紙至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北堤圍墾實施非法傾倒。
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鑒定,垃圾傾倒對土壤和周邊的地表水造成嚴重的污染,垃圾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使得魚類易於得病和死亡,給漁業造成重大損失,人體若食用此類受污染的水產品,也會給人體健康帶來巨大風險,垃圾滲濾液進入受納海水後將對海水造成嚴重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被打亂。根據鑒定,此次污染事件導致相關經濟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用近800萬元。
此案經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彭偉權等人構成污染環境罪。
2016年12月,中山市檢察院督促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彭偉權等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牽頭中山市公安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聯合成立海洋公益訴訟工作小組,多次就案件被告範圍、法院管轄、起訴時間等事項進行研討,形成會議紀要,並應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請求,在調查取證、提供法律咨詢中予以支持。同時,整合內部資源,多部門協同作戰,聯合公訴部門制訂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深挖污染來源、完善責任鏈條,技術部門利用航拍技術勘查現場。
2017年7月,中山市檢察院抓住民訴法修法時機,向廣州海事法院支持起訴。此外,為避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遭受損害,防止海洋環境受到進一步破壞和次生危害發生,該院向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採取防止和減輕損害的有效措施,及時清理污染物。該局采納建議後組織相關單位實施清理。
今年4月,廣州海事法院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本案,中山市檢察院檢察長葉祥考出庭擔任支持起訴人,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擔任審判長,中山市司法局為彭偉權等被告指定了法援律師。為保障庭審順利進行,中山市檢察院指派全國民行檢察業務能手兩次參加庭前會議,協助原告向法院廓清事實,明確爭議。
庭審中,葉祥考圍繞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遺漏、共同侵權是否成立、損失訴求是否合理等焦點問題充分發表了支持起訴意見,最後對檢察機關支持公益訴訟的意義作闡述,對被告污染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法庭教育。彭偉權等被告及法援律師對環境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
6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彭偉權、馮喜林、何偉生、何桂森4人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725589.78元,被告袁茂勝在353297.68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彭偉權等4人連帶賠償環境功能損失費3531748.5元,被告袁茂勝在334915.71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彭偉權等4人連帶賠償鑒定評估費35萬元、檢測費192800元、律師代理費兩萬元,被告袁茂勝在53370.32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款項上繳國庫,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負責人介紹,該案的成功辦理向社會彰顯了檢察機關在解決海洋突出問題、加大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推動海洋環境監管機制等方面的獨特作用。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