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簽署了I-407,也不代表完全放棄了綠卡的身份,直到政府發放“Final Order of Removal”(即“遞解令”)。
谷律師同時建議,人們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事先準備好文件,以應對移民官或邊境官可能的懷疑。
一、準備以下文件證明自己與美國依舊有緊密聯繫。包括美國銀行借記卡和信用卡賬單;購房記錄或房產過戶文件;租房合約;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孩子入學證明;按時報稅的證明;商業醫療保險證明;以及其他一切能夠證明自己有繼續居住在美國的意願的文件。
二、提供解釋為什麼在美國之外的地區長時間逗留。谷律師稱,事業在境外且暫時無法割舍,或者照顧年邁多病的親人都屬於合理理由;不管是哪一種理由,都需要有證據進行強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通過申請特殊人才方式拿到綠卡的人,則需要看一下當初來美計劃,看一看現在和當初來美計劃是否保持一致。
三、如果不知道未來何時能夠長期定居美國,需要提供解釋說明為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