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說,自己辦公室其實收過恐嚇信、紙錢,只是辦公室同仁看一看就丟了。但這次之所以必須報警,是因為同仁拆開後發現子彈,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就是犯法,“那我們沒有選擇了,因為連持有都不能持有,就不能隨便亂丟,衹有通知警察處理”。
黃國昌強調,自己的辦公室紀律很嚴明,沒有人敢講一句話。但是誰把它講出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要不要順便辦一辦?民進黨政府不是最會用“偵查不公開”當遮羞布嗎?早上還有人打電話到辦公室稱知道此事、希望與他通話。黃完全不想回對方電話,只是發個簡訊請教“請問誰告訴你的”?而“警政署”也沒人敢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