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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圖片來源:人民網) |
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據新華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狠抓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堅持人民認可、客觀公正,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注重實效,以考核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相關工作落實,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部參加。
第五條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考核省級黨委和政府落實“黨政同責”,專題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壓實市、縣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監督情況。考核省級人大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規定,加強指導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等其他地方立法主體開展相關立法,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