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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花。(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30日電/台“經濟部”今天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相關條文,祭出3大限縮令,包括陸資資格採取逐層認定、擴大審查陸資投資行為態樣,限制大陸黨政軍投資企業來台投資,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經濟部”投審會今年8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及相關解釋令,今天正式發布公告並生效,共有3大修正重點。
根據《中央社》報道,投審會指出,先前陸資為規避審查,會採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辦法修正後,陸資持股將採逐層認定。
舉例來說,陸資股東甲,藉由第三地區設立A公司、持股5%,透過A公司來台投資B公司,陸資股東乙,在第三地區設立C公司、持股40%,乙透過C公司投資A公司40%,甲5%與乙40%合計超過3成,A公司視為陸資。
不過,若是陸資股東丁,在第三地區設立兩層公司,第一層持股10%、第二層持股60%,再藉由第二層公司持股A公司55%,A公司不會被視為陸資,投審會解釋,丁在第一層僅持股10%,並未符合陸資認定標準,因此不論丁對A公司持股多少,都不會被視為陸資。
此外,若陸資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等,並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具超過半數表決權股份能力,會被視為“具有控制能力”,將認定為陸資。
而因應投資行為多樣化,投審會也將“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與“併購”納為投資樣態之一,若陸資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營業或財產,必須申請。
最後,投審會也明訂在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或機構、團體所投資的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