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處置“台獨頑固分子”及“台獨金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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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看待大陸採取以法治“獨”的方式,紀欣指出,國台辦這次處置“台獨頑固分子”及“台獨金主”時強調:我們堅持依法治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也曾列舉《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源依據。對此,她也針對幾項最為重要的法源依據稍加論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序言就明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紀欣表示,依據該序言,任何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不認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已構成違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102條規定“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03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紀欣表示,依法論法,蘇貞昌、遊錫堃、吳釗燮三人的言行都已觸犯刑法中的“分裂國家罪”,因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仍積極尋求這種結果發生,而且三人言行都有勾結外部勢力謀求“台獨”,或以“修憲”手段謀求“法理台獨”的事實,又因身居高位,影響重大,致使他們有可能被視為“首惡分子”。
三、《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另,該法第8條規定“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紀欣表示,若三人行為造成第8條中的任何一項,那就不只個人及家屬受罰,更將危害台灣全體人民的安全及權益,也重挫中華民族復興。
四、《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制定)。該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五、《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制定)。該法第22條規定,申請來大陸的台灣居民若“被認為來大陸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不予批准。紀欣指出,這條可視為限制“台獨”分子及其家屬進入大陸與港澳地區的法源依據。儘管蘇吳游三人都說進入名單“至感光榮”,但相信其家屬對於自己可能永遠不能進入大陸與港澳地區,難免會有所遺憾。尤其,蘇游二人年紀都已70多歲,目前職位應是政治生命的最後一站,為了短暫權位影響家人前途,恐有所不值。
至於有不少人認為“對岸的法律和台灣無關”,紀欣認為,這種說法顯然已被遠東集團這次被處罰所打破。何況,國台辦一再強調懲戒終生有效,這代表即使三名或更多“台獨”分子可以暫時逍遙法外,但統一勢在必行,除非三人在統一之前逃往他地,否則必將遭到懲戒。勿謂言之不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