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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管鬥毆卻不抓貪污通緝犯
http://www.crntt.hk   2019-03-10 10:15:21
 
  依據《警察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而同法第4條則規定:“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就此來看,“中央政府”對“直轄市”的警政和警衛之實施,具有的是“指導監督權”,而並非“指揮權”。何況,同法第5條明定“內政部”“警政署”掌理的“全國性警察業務”中,涉及地方政府者僅有“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在特種行業或夜店門口鬥毆,多為偶發事件,既不算重大治安事件,也未對平常百姓造成傷害,蘇貞昌如此高調給予地方警政首長壓力,真實意圖當然是針對“直轄市長”。換言之,蘇貞昌藉掌有警政首長人事任免權,才會“指桑罵槐”地要脅以“換掉”警察局長,而顧不得尊重地方自治及法律所劃分的權限。 

  前高雄市長陳菊任內的親信幕僚趙嘉寶,因貪污罪判刑確定後卻潛逃,遭通緝四年來不僅常上臉書,去年還被人拍到在高雄市區和綠營人士餐敘的相片。這情形不僅已重傷了警察的聲譽,還對整個司法體系造成傷害。蘇貞昌面對公務員犯罪卻能逍遙法外,囂張地享受自由的空氣,接到的恐怕只是這空氣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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