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監察體制改革 提高治理效能
2019年5月29日,“百名紅通人員”6號、雲南錫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雲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肖建明主動回國投案並積極退贓。作為“百名紅通人員”,肖建明外逃後一度態度頑固,甚至給辦案機關寫信稱“就要客死他鄉,不回國了”。
然而,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和雲南省監察機關的不懈努力下,肖建明“頑強”的心理防線終被攻破。
“肖建明案”正是國家監委自2019年起牽頭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成果的一個縮影。
2018年3月,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委全面組建完成。反腐敗國家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施行,專章對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規定,明確了監察機關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職責定位。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成為職務犯罪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追逃追贓相關工作職能進一步整合,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追逃防逃範圍,形成了更強大的工作合力。
一個又一個“第一次”,見證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形成的制度優勢不斷轉化為追逃追贓治理效能的鏗鏘步伐——
2018年11月,外逃13年之久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姚錦旗被從保加利亞引渡回國。這是國家監委掛牌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
2019年1月,江蘇省紙聯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謝浩傑被從菲律賓押解回國。這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的新增監察對象,從倉皇出逃到被抓獲押解回國不到1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