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況需向日本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由企業客觀原因造成推遲入職”的理由書,並附上今後的入職時間和從事職務內容的說明材料。一旦被許可,將獲得自申請日開始計算的90日以內的打工資格,仍要遵守1周不超過28小時之規定。
(3)“推遲入職”超過90日,如180日等情況,可申請變為“特定活動(在留期間6個月)”簽證。
2.“推遲入職”狀態中,簽證快要到期者
(1)如“推遲入職”剩餘期間在1個月以內,可直接“更新簽證(延長簽證)”。
(2)如“推遲入職”期間共計為180日,可申請變為“特定活動”簽證。
值得注意的是,推遲入職者的家屬如持有“家族滯在”簽證,那麼該名家屬也具備申請變為“特定活動”簽證的資格。
另外,該日本律師也對遭企業解雇的外國員工所持簽證情況進行了解釋。
這類遭解雇的外國員工,也必須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類型簽證方可遵循以下規定及建議(由自身原因被解雇者不包含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