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5日電/2020年1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加快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地方金融監管管理條例》等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推動、保障高質量發展。這標誌著我國將加快金融領域立法的步伐,通過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需要。
筆者認為,中國金融立法應當重點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首先,應當關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問題。中國為了減少金融風險,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模式。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內許多金融機構已經實現了全流域經營,許多金融資產管理集團擁有銀行、信托、保險、證券、基金管理等幾乎所有金融業務牌照。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呢?
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專門制定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法。立法機關可以借鑒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法的立法經驗,總結中國商業銀行、商業保險、信托、證券、基金管理的經驗,將我國現有信托、銀行、保險、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直接轉移給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由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專門設立信息統計機構,將我國銀行、保險、信托、證券行業所有信息整合起來,建立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數據庫,利用區塊鏈系統,加強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力度。
其次,金融市場經營最大宗商品是貨幣,而貨幣涉及一個國家的金融主權,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和人民切身利益。因此,金融市場監管必須加強對貨幣的監管。貨幣監管既要考慮到貨幣價值的穩定性,防止通貨膨脹損害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時又要確保貨幣供應充足,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三,中國經濟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儲蓄經濟。雖然中國一些金融專家反覆強調,應當充分發揮居民存款的作用,盡可能地讓居民存款變成投資。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絕大多數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金融常識,因此,將他們儲蓄存款變為股票市場投資客觀上會放大中國的金融風險。堅持儲蓄經濟發展模式不動搖,堅持保護居民存款不動搖,應當成為我國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建立在儲蓄經濟基礎之上的金融法律體系具有獨特性。居民將自己存款存入銀行,銀行必須擔負起特殊的責任。保護居民存款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而應該落實到行動上。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切實擔負起自己的責任,一方面為保護居民的存款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依靠科技創新提高金融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如果出現儲蓄合同糾紛,那麼,金融機構應當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讓儲戶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來源:財富動力網 作者: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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