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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外國人擁有公民權和政治權利?
http://www.crntt.hk   2019-10-01 10:05:19
 
  更何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原是用以規範各締約國各自制定相關法律時的準則,對各該締約國基於民主自由的原則,應對各該締約國的公民和政治權利應予以制度性的保障。進一步言之,該公約是基於國民主權原則而規範建立民主自由體制,故要求各締約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應有所基本的保障,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都是基於“國民主權”而來,享有權利者自也應是各該國家的國民,並不包括外國人。 

  事實上,前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但書規定:“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既在“停留”和“合法居留”二者間,特以但書規定“合法居留者”享有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的權利,自排除外國人來台“停留”者享有該權利。何韻詩僅係來台“停留”,獲許可來台的原因應是觀光,其參加集會遊行活動當屬違法,政府應予強制驅逐才是。 

  徐國勇對何韻詩是否以觀光名義來台,並未正面答覆,只說明媒體報道過,政府也知道她的目的就是參加集會遊行,因而等於已經過“報備”。“許可”和“報備”並不相同,徐國勇顯然混淆視聽,也是民進黨政府違法亂紀又一事例,民進黨又何能侈言捍衛民主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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