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2020年6月24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茂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茂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茂才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市長、中共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44.4465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茂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茂才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