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從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特別是為了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能力、服務能力和對優秀企業的吸引力,我國資本市場必須要改變“重發展、輕監管”理念,以“強監管”、“從嚴監管”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加快發展並早日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圍繞投資者保護完善“強監管”制度
近來,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成本,讓“造假數十億、處罰三十萬”鬧劇不再重演,並且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鼓勵投資者以集體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明確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上市公司責任,讓所有投資者基於公平透明的信息進行投資決策,我國資本市場“強監管”改革路線圖逐漸清晰。筆者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是落實“監管姓監”,從嚴從重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從核准制到註冊制,選擇權逐步交到市場手中,監管部門的“發展”職能大大減少,“監管”職能則進一步凸顯,“強監管”的核心要義在於形成一整套證券註冊後的事中和事後監管機制安排。監管部門應當加快補足人力、物力、財力等監管資源,用好用足新《證券法》等法律賦予的執法空間,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和執法力度,對欺詐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重拳出擊,始終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和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二是加快建規立制,從法律和制度上加強投資者保護。對資本市場“強監管”,需要有透明、嚴格、可預期的法律制度和條件。儘管新《證券法》用一章專列“投資者保護”,但我國新《證券法》總體上比較簡約,具體落實到投資者保護和加強市場監管上,操作性、指導性比較差。我國可以在新《證券法》實施、註冊制落地的基礎上,進一步出台《證券投資者保護法》以及相關實施細則,大力探索中小投資者集體訴訟、損失補償、公司治理有效參與等可行性制度,把投資者保護的理念落實到制度建設和具體行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