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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適用法條“違憲”疑慮 高院裁定停審
http://www.crntt.hk   2025-01-02 15:35:35
高虹安。(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月2日電/已退出台灣民眾黨、遭停職的無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加班費共新台幣46萬30元,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提出上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在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表示,本院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說明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台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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