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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遭收押提抗告 高院駁回將續押
http://www.crntt.hk   2024-07-12 21:26:34
桃園監獄。(中評社 盧誠輝攝)
  中評社桃園7月12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11日遭收押禁見,委任律師陳永來在昨晚9時遞狀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已於昨晚9時40分派車送交卷證給高院。高院在今天上午已分案交由強制處分庭法官審理,結果在晚間8時許出爐,高院駁回抗告,鄭不得再抗告,也就是鄭確定要在桃園看守所內至少羈押2個月,並得再延押1次共4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鄭文燦案新聞稿如下:

  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劃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劃之利益,怎可能衹有500萬元之賄賂云云。然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O 廷以轉交廖O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另依廖O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劃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被告抗告指稱廖則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劃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劃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聲請書請書中記載中記載指出指出,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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