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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紀律處分和處理的種類及適用
http://www.crntt.hk   2024-08-28 11:38:05
 
  黃睿:《條例》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紀委工作條例》)和《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相銜接,在第十四條增寫“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進一步明確了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是可以並用的兩種處理手段,既不能以組織處理規避黨紀處分,也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組織處理。

  《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幹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並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黨員、幹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組織處理規定(試行)》規定,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併使用。工作中,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善於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多種方式處理案件,努力實現案件處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實踐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給予黨員幹部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的,必要時可以同時提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的組織處理建議。二是給予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重處分的,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通常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撤職以上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以上處分,按規定降低其職務職級,故不需要同時給予其組織處理。

  如何落實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相匹配要求?同一事實對應的違紀行為類型和違法行為類型不一致的,在製作處分決定文書時怎樣準確表述?

  黃睿: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是落實精準定性量紀執法要求的題中之義,也是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的一條重要原則。《條例》聚焦實踐問題,總結經驗做法,針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既違紀又違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條,明確要求做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是對該要求的細化,這些都是對黨紀政務處分匹配適用的要求。

  對於黨紀政務輕處分的匹配適用。根據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和處分期匹配適用,黨內警告處分可以與政務警告或者政務記過處分匹配適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與政務記大過或者政務降級處分匹配適用。

  對於黨紀政務重處分的匹配適用。撤銷黨內職務(含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與政務撤職處分匹配適用,開除黨籍處分與政務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匹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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