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界定,合理有效監管。加快立法進程,針對數據、內容安全、知識產權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的關鍵問題,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立法,通過政策立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設計、演進進行有效引導、統籌管理。明確監管底線,制定相應技術使用規則和行業規範,強化對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平台和使用該技術高校各主體等失範行為的監管,及時發現處理違規行為。將“傳統事後監管模式”轉為“事前預防評估模式”和“事中控制模式”,制定事前評估、風險預警和事中控制規範,有效減少安全事件的發生、降低安全事件對企業、高校等造成的負面影響。加快制定相應的技術使用規則和應急處理措施,強化對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業、平台的監管和約束。
另一方面,持續增強數據安全。建立數據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包括數據采集輸入階段的虛假、錯誤信息入庫管控,數據處理加工階段的數據標注管控監督,數據輸出階段(二次采集輸入階段)的數據真實性檢測驗真等。針對醫療、金融、電商、高校等重點領域,通過技術手段保障數據安全。及時發現和處理數據方面的違規行為,保障數據及隱私安全,防止濫用數據造成的損失,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