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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顯失公平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
http://www.crntt.hk   2024-07-10 12:52:44
 
  新修訂的《條例》對民生保障顯失公平行為的處分條款作了哪些充實完善,實踐中,“優親厚友”和“明顯有失公平”有哪些判斷標準?

  王洪海: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舉措,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監督執紀發現,少數黨員、幹部在民生保障款物分配工作中辦事不公、優親厚友甚至存在看“人情”分配,這些行為寒了群眾的心,影響國家惠民政策的落實,破壞黨和政府公信力。

  新修訂的《條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有關要求,在第一百二十四條中充實了對於在社會救助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行為的處分規定。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對於因各種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財物接濟和生活輔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除了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都是《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制的領域。其中,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旨在為社會成員提供全面、多層次的基本生活保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政策扶持是指國家為扶助特定群體或鼓勵某項事業而採取的財政、稅收、勞動就業等方面的優惠和便利措施,旨在幫助特定群體改善生活條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救災救濟是指在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家為減輕災害對人民群眾的影響,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而採取的救助和安撫措施,包括向受災群眾發放款物、提供臨時住所等。本條規定的事項,是兜底線、救急難、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黨員、幹部要嚴格按政策規範辦、公平公正辦,正確處理公私關係,確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實。

  李相忠:“優親厚友”主要是指從事社會保障、政策扶持等民生保障工作的黨員、幹部,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辦理,不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能正確處理親屬、朋友與群眾的關係,厚此薄彼,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維度來判斷:一是主觀上為故意,即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等事項中,明知自己實施的是優親厚友、顯失公平,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仍出於為親友謀利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不公平結果發生;二是客觀上實施了“優”“厚”的行為,即執行政策向親朋好友傾斜,使親朋好友受到優待。

  “明顯有失公平”主要是指執行政策出現較大偏離,應該幫扶的對象沒有得到幫扶,不符合幫扶條件的對象反而得到了幫扶,或者在同等條件下,發放款物的數量或價值懸殊,明顯不公平、不公正。實踐中,主要從以下維度來判斷:一是要“有失公平”,如果黨員、幹部在執行相關政策時正確履職未徇私情,其親友亦符合政策規定的分配條件,並按規定履行了有關程序,則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平”;二是有失公平需達到“明顯”程度,如果分配不公平,但差別微小,尚不夠明顯程度的,可以對黨員、幹部進行批評教育,不宜一概認定為違紀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明顯有失公平的外延要大於優親厚友,優親厚友必然明顯有失公平,但明顯有失公平不一定屬於優親厚友。如,某基層黨員幹部在為村民辦理低保過程中,故意隱瞞與其中一名村民系親戚關係的事實,在名額有限,且還有比其親戚更為困難的群眾的情況下,優先為其親戚辦理了低保,該行為應認定為“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又如,某村黨支部集體研究決定,在拆遷補償款發放過程中,在有明確拆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人為按照落戶該村時間將村民分為“老村民”和“新村民”,且“老村民”發放標準高於“新村民”,因該行為不具有政策依據,可以認定為“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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