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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圖源: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4月1日電/據大公報報導,為履行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制責任而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於3月19日在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並於23日正式生效。為此,海外反華勢力除了瘋狂抹黑和污蔑之外,還想向香港特區官員實施所謂“制裁”。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日前發表的聲明為例,肆意攻擊抹黑香港,還聲言會採取措施對多名香港特區官員施以“簽證限制”云云。布林肯的言論,是美國霸權主義思維的最新體現,和其早前所稱的“餐桌菜單論”如出一轍,只會讓世人進一步看穿美國的嘴臉。
布林肯聲稱,維護國安立法破壞“一國兩制”,這根本是在指鹿為馬。“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當中的“兩制”是指:香港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區分“兩制”的最重要指標,在於香港的生產關係,是否仍以按資分配為主。然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訂立,改變了香港按資分配為主的生產關係嗎?沒有的話,又哪門子的破壞了“一國兩制”?所謂破壞高度自治之說,亦是在蓄意誤導。
指鹿為馬抹黑香港
依據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高度自治是指香港作為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可享有憲法和基本法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不是指香港特區“絕對自治”。更何況,中央過去將香港國安法及其他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及其他憲制性決定,以及解釋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條文,都不過是行使憲法和基本法所訂明的中央事權。既然相關的事權本來便不屬於香港特區,又何來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更重要的是,香港在過去一年,無論是完善地區治理的相關立法,還是為了履行特區憲制責任和義務而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從展開公眾咨詢,到制定法律草案,再到草案審議和三讀通過,都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組成的行政和立法機關處理,既符合基本法第一章總則提及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則,亦符合基本法第四章述明的政策制定和立法程序,試問美方能說明香港特區就23條立法,是違反基本法哪一條具體條文嗎?
美方肯定回答不了,正如他們宣稱條例損害了港人的自由權利,也是在顛倒是非。事實上,基本法在保障自由和權利同時,第23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各類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也容許締約方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風化之所需,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既然保障自由和維護國安,本來便是並行不悖,所謂立法令自由受損又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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