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檢”要求全台檢察機關辦理軍人刑事案件,就軍檢之間、院檢之間,應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及“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等規定持續聯繫溝通,並於偵查中視案情需要,徵詢原移送之軍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意見。必要時,並通知該軍事機關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台“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對於影響軍事任務或訓練執行之重大軍法案件,若事證明確,應從速偵結。若遇有被告逃亡或所在不明者,應依規定,迅速處理,縮短髮布通緝流程。另就重大軍法案件,妥適運用“國防部”訂頒之“軍事機關配合司法機關調取文書作業要點”,縮短偵辦期程。另關於軍人涉毒案件,為避免身陷毒癮者,影響部隊戰備演訓任務或衍生部隊管理窘境,亦應縮短偵辦期程。
台“最高檢”指示檢察機關,針對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領導之重大軍法案件,應妥速縮短偵辦期程並聲請法院從重量刑;至於對影響“國防”安全、領導統禦、部隊紀律等犯行重大之軍法案件,必要時亦須向法院聲請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