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侵害肖像權。因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自動生成圖片、視頻,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其比深度偽造更加難以辨別。所以,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圖像,比深度偽造造成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其不僅會侵害個人的肖像權,甚至可能透過圖片、視頻扭曲個人的形象,特別是當生成的圖片涉嫌性騷擾、猥褻、非法同居等虛假信息後,將會造成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的嚴重侵害。
第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生成式AI的技術超越深度偽造,可以將死者的圖像和聲音匯集在一起,生成虛假的信息。例如,在自然人去世後,他人可以利用ChatGPT生成具有死者風格的文字,用來生成一些歧視、偏見、仇恨言論或者其他有毒害的言論,事實上構成對死者人格尊嚴的侵害。又如,侵權人還可以利用生成式AI來模仿死者的口吻與死者近親屬進行交流,實施侵權,這樣的行為也可能導致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運用的場景越來越寬泛,由此造成的侵權風險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應對。但面對像生成式AI這樣的新技術帶來的問題,民法上首先應當秉持鼓勵創新、預防風險的價值取向。一方面,不能因為可能引發侵權風險而對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課以過重的責任,從而妨礙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也應當要求服務提供者盡可能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將人工智能產生的信息明確標識),預防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在引發侵權之後,除了大規模洩露個人信息之外,仍然應當由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錯責任,以兼顧服務提供者、用戶等各方的利益,公平確定責任的承擔。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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