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日電/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從民營經濟的發展環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8個方面明確提出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31條舉措。這說明,國家高度重視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要認真落實“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但同時也說明,民營企業當前的營商環境存在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很多方面沒有做到“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國家需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努力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此外,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除了國家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法治保障,特別是需要有效實施《反壟斷法》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
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需要法治保障
中國社會科學報深圳大學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文章表示,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民營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根據當前的數據,民營經濟貢獻了國家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崗位,並且占到國家各類企業總量的90%以上。這說明,民營經濟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主體,有些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關鍵部門和數字經濟領域甚至占到主導地位。
然而,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是,中國當前相當多的民營企業認為其生存空間不足,營商環境不佳,有些企業甚至出現“躺平”和“出走”現象。這裡固然存在國際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美國貿易保護主義和某些地緣政治背景下,部分民營企業的出口遇到了較大障礙。然而從國內環境看,有些政府部門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沒有做到競爭中性,民營企業在市場准入、生產要素、資質審查、經營活動等很多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礙。例如,與國有經濟一樣,民營經濟的發展需要資金。然而,中國近年的量化寬鬆政策導致大量資金通過國有銀行系統流向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銀行貸款利率也存在很大差別。這種差別待遇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穩定和發展國有經濟,但考慮到民營經濟可以解決全國80%以上的就業問題,如果央行發放的資金不能順暢流向中小型和微型民營企業,這個量化寬鬆政策對穩定全國性就業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就可能力有不逮。為此,《意見》提出國家在經濟政策方面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例如,針對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
發展民營經濟除了需要國家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法治保障。因為衹有在營商環境法治化的條件下,企業才可能就其經營活動中受到的不合理待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其正當權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在法治方面,中國《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民法典》第206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鑒於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是對民營經濟的不合理限制,《反壟斷法》反對行政壟斷的規定對優化民營經濟的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為此,《意見》也提出,要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
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需要推進市場公平競爭
文章分析,《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包括強制交易、妨礙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限制外地資本流入本地市場、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制定含排除或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修訂後的《反壟斷法》還禁止行政機關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特別重要的是,修訂後的《反壟斷法》還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即行政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由此,國務院2016年發布《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提出的“公平競爭審查”從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體系的常態化制度,並且成為國家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還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禁止的18類行為細化為55種情形,為行政機關的公平競爭審查提供了一個比較清晰的指引。這即是說,凡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定,如果它們可能影響企業的市場准入和退出、影響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或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必須事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台。為了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要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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