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方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是最佳方案嗎?根據國際輻射防護的正當性基本原則,產生輻射風險的活動必須產生整體效益,收益大於風險。日方單方面選擇的排海方案與之背道而馳。排海絕非處置福島核污染水的唯一選項。日本政府曾討論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掩埋5種處置方案,許多專家還提出新建儲罐長期儲存、水泥固化等其他處置方案。日方未窮盡討論所有可能的處置方案,頑固地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排海方案,完全是出於狹隘的利益考量。
日方對核污染水的淨化處置是否有效可靠?日方“多核素處理系統”的歷史運行情況表明,其無法有效清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進一步試驗和工程驗證。日方今年3月發布的數據顯示,近70%處理後的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超過排放限值。除130多萬噸待排放核污染水外,福島核電站未來還將產生大量核污染水。日方使用這樣的裝置處理核污染水,且排放時間將長達30年甚至更久,國際社會有充分理由表達擔憂和不滿。
日方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是否合法?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義務採取一切措施避免環境污染,有義務通知並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充分協商,有義務評估和監測環境影響,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危險最小化,有義務保障信息透明,有義務開展國際合作。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築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無論日方如何粉飾,都改變不了其行為違背國際法義務這一事實。
日方為何刻意混淆核事故污染水與世界各國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福島核污染水曾流經熔融的反應堆芯,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種放射性核素。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不僅不流經堆芯,還嚴格遵守國際通行標準,採用最佳可行技術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後有組織排放,排放量遠低於規定的控制值。日方有意混淆視聽,對國際社會的正當關切百般詆毀,完全不是負責任國家所為。
日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海長期監測機制?自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東京電力公司的善後處理工作漏洞百出,曾多次被曝出隱瞞、篡改數據,其處置核污染水的能力令人懷疑。日方聲稱“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監測並發布監測結果”,但當前的核污染水排海監測安排能否第一時間判斷排放合格,不達標的核污染水是否會直接排入海洋,國際社會不得而知。日方應配合國際原子能機構盡快建立獨立有效、有日本鄰國等第三方實驗室充分參與的長期監測國際機制,並全面配合國際原子能機構主導的長期監測國際機制和後續審查評估任務,及時透明向鄰國等利益攸關國家公布可信數據信息並接受監督質詢。
諸多疑問,拷問的是日本的國家責任、國家信用、國家良心。日方將核污染水排海,是將風險轉嫁給全世界。日方應停止核污染水排海,全面回應國際社會關切,以真誠態度同周邊鄰國充分溝通,確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學、安全、透明的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