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0日電/《日本經濟新聞》8月28日報導稱,日本政府已轉向推動防衛裝備出口,若符合現行制度規定的出口目的,例如救援和警戒,出口殺傷性武器可能也將被允許。現行制度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出口具有殺傷性的防衛裝備。報導稱,在日本企業紛紛退出防衛業務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此舉“有利於振興防衛產業和強化防衛力”。
據報導,日本政府將於年內召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決定修訂“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的運用指針。這將是自2014年制定“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以來,日本政府時隔約10年從根本上修改防衛裝備出口制度。
報導稱,現行運用指針規定的五種出口目的是:救援、運輸、警戒、監視和掃雷。日本政府將追加的內容是,若將用途限於執行前述五類任務和緊急時自我防衛,那麼也可以出口殺傷性裝備。其目標是,新增出口用於應對可疑船只的裝有槍械的艦艇、裝載用於清除水雷的火炮的掃雷艇等。東南亞等國家有購買此類裝備的需求。
報導指出,現行指針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出口此類裝備,這導致負責與他國協調相關事務的日本政府部門、研製和生產防衛裝備的日本企業持消極姿態,阻礙更多企業參與防衛產業。
報導稱,日本政府也將允許從日本向第三方提供日本與其他國家聯合研發和生產的裝備。日本、英國和意大利聯合開發的新一代戰鬥機將可以出口至其他國家。但按照現行制度,聯合開發的裝備僅能交付給合作對象國。
戰後日本武器出口制度幾經變化。
在上世紀60年代前,日本曾向美國提供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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