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二點規定:
規範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
(三)資產公司要嚴格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中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定義,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價值判斷,收購非金融機構存量不良資產,不得收購非金融機構的正常資產。
(四)資產公司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或資產,應以真實價值或實物存在為標的,嚴禁收購企業之間虛構的或尚未發生的應收賬款等非真實存在的債權、資產,不得借收購不良債權、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
(五)資產公司要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全面瞭解和收集與收購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認定為不良資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發生的基礎合同及協議、貿易背景證明、雙方企業會計報表、各交易方銀行賬戶流水等資金收付憑證、債權債務關係確認書、資產性質證明等;同時,要對收購標的、債權轉讓人、債務人、擔保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收集相關征信信息、輿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間借貸等方面的材料。資產公司應確保盡職調查的獨立性,不能單純依賴於資產出讓方、債務方等交易相關方提供的材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三點規定:
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切實防範和化解風險
(六)增強責任意識。資產公司是風險防範和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建立內部預警機制,完善預警指標體系和風險處置預案,建立風險責任制和內部問責機制,強化內部問責,按半年頻度向銀監會報送問責情況。發生風險案件的,要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銀監辦發〔2013〕255號)做好問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