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鼓勵創新創業。激勵創新,永遠離不開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一方面,衹有保障產權,尤其是保護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新型財產權利,才能保障個人的行為自由,激發個人的創造力;另一方面,衹有充分保護產權,才能激勵人們勇於創新。世界各國的歷史經驗都表明,一個國家衹有注重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鼓勵創新,社會才具有活力。這就更依賴於法律對民企的各項財產權的保護。衹有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才能激發個人的創新動力與欲望,從而不斷推進中國科技的進步、技術的發展。
如何有效實現平等保護
文章指出,平等保護是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必然要求貫徹民法的私法自治。然而,具體到法律實施過程中,平等保護原則如何貫徹到每一個民商事交往具體場景,還需要通過“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更微觀的制度來配套實施。平等保護應當以負面清單為基礎,根據負面清單對民事主體實施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幾點:
第一,市場准入。與曾經的“正面清單”模式相比較,“負面清單”模式的重要特點就在於建立了“非禁即入”的制度模式,並使“非禁即入”成為市場開放與創新的制度保障。《意見》指出,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因此,需要清理各項投資審批事項,為民營企業鬆綁減負,對禁止進入的清單需要不斷“瘦身”,壓縮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限制範圍,破除民間資本進入重點領域的隱形障礙,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鼓勵商業模式創新,解決民營企業的准入門檻依然過高、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的問題。
第二,經營保障。負面清單模式的特點在於“法無禁止即自由”。民營企業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其經營權也應當受到法律保障。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規範政府權力,有助於明確劃定政府干預民事活動的邊界,從而在整體上降低市場主體的市場准入風險,並提高市場主體對經營活動的後果和效力的可預期性。因此,對市場主體經營權的限制,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不能隨意限制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打著合法的幌子隨意插手民營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不能對民營企業合法正當的經營活動進行不當干預。
第三,市場監管。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要求行政機關審批的領域僅限於法律明確列舉的事項,並且行政機關要對市場准入的限制條件進行合理說明,從而有利於推動行政行為的公開、公正和公平,使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規範限制,從而能真正保障市場主體的行為自由。此種模式要求從過往注重進入審批轉向對經營過程和經營行為的監管,要摒棄過往那種以事前“發證”為主要監管手段的落後治理模式。政府的主要角色是營造和維護市場化、法治化的公平競爭和營商環境,而不是輕易干預和介入、甚至替代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要進一步準確實施反壟斷法,加強對行政壟斷的規制,為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反壟斷的目的是發揮市場競爭作用,如此才有利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權益保護。對民營企業而言,只要其依法成立、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就應該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政府要嚴格執行合同,依法保護產權,增強民營企業的合理預期和信心,依法行政必須充分尊重、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從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保障涉案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不得濫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
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必須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這就必須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兩個毫不動搖”的核心是構建以平等保護為核心的產權保護制度體系。落實平等保護,必將有力提振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發展信心,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進而助力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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