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市場的收費規則或契約多由租車企業單方制定或解釋,也應接受格式合同法則的審視和調整。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租車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有的租車企業未事先告知消費者有關信息,未履行顯著提示、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有的租車企業給出的一些信息或條款可以產生兩種以上的解釋,應按照不利於租車企業的解釋理解。如果租車企業利用格式合同或聲明、解釋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就具備了違法格式合同的要件,就成了霸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不能讓暑期汽車租賃市場帶病“駕駛”,更不能讓暑期汽車租賃市場闖“法律紅燈”。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以及消協、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汽車租賃市場亂象的關注,瞄准多發問題啟動整治行動,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針對核查屬實的相關問題,採取約談、立案查處、限期整改、曝光、發布消費警示、支持消費者起訴等措施,倒逼租車企業增強自律意識、誠信意識,恪守法律底線,規範經營行為。監管部門還應指導汽車租賃行業協會進一步完善行業規則、價格標準和租車服務格式合同示範文本,強化行業協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規範的職能。
當然,消費者也應增強對租車服務陷阱的警惕防範意識,在選擇租車企業之前做好功課,充分瞭解租車公司可供車的車型、車況以及各家公司的租賃形式、租金、所需證件、押金等情況,並盡量選擇證照齊全、規模大、口碑好的正規租車企業。消費者在簽訂租車合同時,有必要對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的細節進行詢問和約定,在取車時,應認真查驗車況。從始至終,消費者都應留存好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租車消費糾紛或遭遇企業侵權,應通過法律途徑積極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