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引人關注的是,新修訂的《辦法》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嚴格了產品配方註冊要求。比如,明確規定開展現場核查的情形和要求,並強調現場核查需抽取動態生產的樣品進行檢驗;明確禁止變相分裝和8種不予註冊的情形。包括申請材料弄虛作假,不真實;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依據不充足;申請人不具備與所申請註冊的產品配方相適應的研發、生產或者檢驗能力等。這無疑提高了註冊管理工作透明度和規範性。
原《辦法》規定,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6種情形,新修訂的《辦法》明確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的9種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術語表述,並列舉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進一步規範標簽標識,意味著對虛假宣傳的打擊更加嚴格精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同時,新修訂的《辦法》加大了對性質惡劣造成危害後果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將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以及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上限調整至二十萬元,體現了依法加強監管、重典治亂,提高法治的威懾力。另一方面,降低了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體現了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有助於傳遞法治溫度,引導企業自覺守法。
新修訂的《辦法》出台後,關鍵在於落實。執法部門應持續做到“最嚴監管”,完善乳品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等,倒逼市場轉向品質競爭,推動行業向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