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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三讀通過民進黨版本,意即陳水扁兒子陳致中確認終身不得參選。(照: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畫面) |
中評社台北5月26日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曾觸犯洗錢、槍、毒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立法院”今天下午進行表決,最後以56票贊成、30票反對,三讀通過民進黨版本,民進黨無人跑票,但有多人未參與表決。陳水扁為兒子陳致中的政治路提出“死諫”無效,依照該修法,觸犯洗錢罪被判刑1年,目前在坐牢的陳致中確認終身不得參選。
“行政院”版本的排黑條款中,有兩大爭議事項,分別為“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各黨立場不一,中國國民黨主張加嚴,時代力量則以“違憲”為由反對。
“立法院”共有113席,最後的表決環節,出席的89名“立委”中,共56人投下同意票、30人投下反對票、3人棄權,順利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劉櫂豪、余天、楊曜、陳歐珀、邱議瑩及無黨籍黃國書、蘇震清等人未參與表決。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提出加嚴版本,包括加重詐欺、性侵害犯罪確定者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贊成29人、反對57人、棄權3人,其中,蔡易餘對國民黨提案投下贊成票;蔡易餘事後說是不小心投錯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外界關注陳水扁呼籲,不要將犯洗錢罪定讞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範圍,但最終仍被納入。三讀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或第15條(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以及曾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三讀條文明定,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