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交通執法 洗錢 立案監督 監檢配合 溯源治理
【要 旨】
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受賄案件時,發現行賄犯罪人線索,應當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對監察機關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洗錢等刑事犯罪線索,檢察機關應履行立案監督職責,促使公安機關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案件暴露出的相關單位廉政、履職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從事汽車維修、高速公路停車場運營、車輛年審服務等業務的社會人員。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別多次請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某大隊交通民警劉某(已判決),由劉某利用負責查處車輛違法的職務便利,對其大隊查處的違法車輛予以放行,幫助違法人員逃避處罰。為感謝劉某的幫助,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別向劉某行賄3.58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至15.34萬元不等。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監察委員會陸續將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賄罪移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歷下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提起公訴之後,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全部采納量刑建議,於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分別以行賄罪判處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分別並處罰金十萬元。判決均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準確把握案件定性,嚴厲打擊交通執法領域行賄犯罪。監察機關對劉某受賄案立案調查時,就案件定性、取證方向等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涉嫌受賄罪,同時基於案件存在的每筆行賄數額僅有幾千元,而對應的貨車司機及車主數量眾多,與受賄人劉某無直接接觸,範圍遍布全國,放行後不再與相關人員進行聯繫等具體情況,分析提出可以將馬某某、徐某某等人確定為行賄人的調查方向。監察機關根據馬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直接給付劉某錢款,累計數額較高的具體事實,考慮到此類交通執法領域“黑中介”“車蟲”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打擊,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本案9名涉案“黑中介”全部以行賄罪立案調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加強溝通配合,明確將轉賬記錄、交易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及行賄人供述與辯解、相關貨車司機的證言等作為重點取證內容,為深入調查指明方向。
(二)移送洗錢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中,證人陳某雷應劉某要求,曾辦理一張銀行卡供劉某用於收取賄賂款。劉某在被調查期間,為掩飾收受賄賂行為,安排陳某雷將卡內贓款46萬元取現轉移,並將賬戶銷戶。經審查,陳某雷明知劉某為規避組織調查,銀行卡內款項可能系受賄所得,仍實施上述行為,涉嫌洗錢犯罪。監察機關履行互涉案件組織協調職責,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陳某雷最終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三)強化溯源治理,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為積極服務保障中心大局,從源頭上減少該類犯罪,檢察機關向某市高速交警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高速交警部門強化廉政教育、完善執法權監督制約機制。該市高速交警部門立即開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糾工作,專門邀請辦案檢察官在全市交警系統中層培訓班開展專題授課,並對漠視群眾利益、亂作為的交警進行調離,對發現的曾有亂收費行為的交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一)加大行賄案件查處力度,對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零容忍。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打擊受賄犯罪的同時,要積極能動履職,重視依法查辦行賄犯罪。對多次行賄、向執法司法人員行賄的,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斬斷各種形式的行賄受賄鏈條,淨化執法司法環境。
(二)強化“雙查”意識,同步審查洗錢犯罪線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調查、審查賄賂案件時,要注重調取審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及去向的相關證據,如資金的轉賬、交易記錄等,注意分析發現洗錢犯罪線索,並做好線索的移送和跟蹤監督工作,更加有力地懲治犯罪。
(三)注重發揮源頭治理作用,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從多發、頻發案件中發現深層次原因,可以通過制發監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的方式,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加強廉政教育和建章立制工作,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廉政宣講,有效推進執法環境改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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