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5日電/數字社會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平台商業模式的異軍突起。這種平台化模式、平台型治理迅速延伸至各行各業,直至政府,進入了“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的時代。
首先,賦予數字政府新屬性。數字政府開啟了平台型政府的新模式,它基於“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的全新定性,形成了平台主體、供給主體、需求主體交叠互動的平台範式架構。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的職責是隨時隨地提供各方所需的信息,公民能夠掌握解決國家和地方層面問題的必要技能,從而強化公民賦權和激發創新。於是,政府就可以精簡到僅剩基礎設施、核心應用、協同規則等基本要素,而更多的管理和服務則是靠政府內外人士的創新、開發和推動。此時,政府乃是一個居中的召集者、撮合者、推動者,而不是先行者、控制者。這樣,平台型政府就不僅應當注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互動,還應當注重行政權力在公民權利之間互動中的作用,以及在其他私權力、私權利之間互動中的作用,因而必將走出行政權與公民權的二元平衡範圍,進入多元主體間的交互境地,為“公民用戶”(終端用戶)提供便利服務和良好體驗,重塑了政府行政、社會協同與公眾參與的方式。
其次,形成數字行政新結構。社會契約論基礎上的傳統行政體系,是一種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二元結構,反映著公私對立和制約平衡的精神底蘊。但數字政府的平台化構架,則基於三方理論而形成了多元交互關係,即在政府平台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政府對外發包、購買服務,而科技公司、頭部企業等參與平台建設,它們通過平台設計、算法設計、平台管理、數據分析、技術維護等方式,能夠或隱或顯地參與行政決策、分享部分行政職責,從而形成扁平化、分布式、節點性的行政結構。這樣,“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已不再是政府與公民之間那樣簡單的對應關係,而是形成了公權力、私權力、私權利的三重交叠互動機制。
最後,塑造數字行政新關係。數字政府的平台化模式,能夠通過平台的雙邊市場、數據信息和建模算法功能,突破物理時空阻隔和限制,推進全要素、全場景可視化、協同化,切實做到“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接訴即辦”。這一方面實現了跨區域邊界協作治理、跨層級縱向整體治理、跨部門橫向協同治理、跨公私領域合作治理等跨界治理創新,形成一種政府、社會與公眾之間點對點、立體式、即時互動的治理模式;但另一方面,也在新舊交替中產生了封閉性與開放式治理、科層式與扁平化治理、碎片化與整體性治理、通用性與專業化治理等內在張力和治理悖論,亟待從組織結構、制度安排、運行機制、應用場景等方面,積極探索和構建跨界治理創新的數字行政新關係,從而打造部門協同與公私協同的扁平化、開放式、整體性的數字政府。
數字政府創建了新型平台機制,實現了對政府組織結構的再造。它在消解傳統社會基礎和行政結構的同時,也在重塑著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角色與功能,其在本質上是技術賦權對政府、社會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重建。數字政府平台化是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履行政府職能,更好地讓民眾來分享數字發展紅利,因此,應適時防止將數字發展視為新興“飛地”,甚至視為“西部世界”那樣可以進行“圈地”的工具主義、功利主義傾向,警惕憑借新興技術實施權力擴張,造成“權力技術化”“技術權力化”的異化風險,從而切實踐行數字政府建設“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這些無疑都是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和領域。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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